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场等农业领域(以下简称农业)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方面的决策部署;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职责。
(二)承担完善全市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农业产业经营的法律法规;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负责指导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财政政策和项目的建议意见并指导实施;参与组织实施种粮农民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畜牧水产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职责。
(四)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优势特色效益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等政策与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指导全市休闲农业发展;负责办理国家、省农业项目申报,市级农业项目审批和立项;负责畜禽屠宰管理;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职责。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地方标准;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质量追溯,发布和报送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六)负责组织开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职责;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食用菌种、蚕种、草种、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许可、质量检测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兽医医疗器械、肥料;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承担渔政、渔港、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攻关和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市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工作,指导农村机电提灌、机耕道建设,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管。
(八)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和畜禽疫病防治职责,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对市内、过境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监控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或者接受委托承担国内农作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调运检疫审批的有关工作,牵头管理涉农外来物种;组织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九)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负责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开展农业信息服务职责。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级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育种攻关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科研成果鉴定工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拟定、执行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职责。
(十三)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资源环境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策建议,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会同有关部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职责。
(十四)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民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有关工作职责。
(十五)负责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促进农业贸易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职责。
(十六)负责全市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职责。
(十七)负责市政府指定的农业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2.拟定水域生态保护规划,按照职责权限对涉渔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负责指导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
4.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加强耕地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调查与评价,建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负责耕地质量和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
5.有效防范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丧失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扩散。
6.负责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7.负责履行本行业及所属单位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十八)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信访科):负责局机关日常政务的综合协调;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政务公开、机要、档案、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信访、督查、保密等工作;负责综合性非业务文稿的起草工作和史志编撰工作;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政府采购;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牵头做好局系统维稳和“大调解”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外协调和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产业发展科: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农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研究国内外农业发展动态,组织开展农业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农业产业重大项目建议,指导重大项目的包装、储备和申报工作;承担重大项目论证、立项及重大技术措施的审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返乡创业创新和休闲农业发展;负责协调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农信贷、龙头企业融资等相关工作;牵头全市农业产业扶贫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综合性业务目标任务的制定、分解、下达和督查考核工作;牵头负责农业产业园区推进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种植业科:负责制定全市农作物发展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作物规划布局、种植结构调整、耕作制度改革及标准化生产,指导现代农业种植业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参与种粮农民政策性补贴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畜牧渔业科(市饲料工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发展畜牧业、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市畜牧业、渔业发展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牧业、渔业项目管理并指导实施;负责种畜禽、鱼种、草种的监管和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指导畜牧业、渔业、草原和饲料行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指导现代畜牧业重点县建设工作;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负责畜牧业、渔业生产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监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农产品加工促进科:负责制定全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及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监测分析、教育培训、技能开发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和推广;负责农产品加工项目规划、招商引资及落地协调服务;组织实施农业“引进来”战略,组织协调境外农业企业来达投资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生产、农村经济统计有关工作;收集农业生产进度,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制订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互联网+农业、农业电商体系建设、农产品营销促销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农产品市场运行,指导农产品市场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承办有关农业博览、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境外市场开拓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市绿色食品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认定、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申报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负责绿色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兽医兽药与屠宰监管科:负责兽医兽药鱼药行政管理和生猪屠宰管理,拟订兽医兽药鱼药和生猪屠宰地方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承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职业兽医执业资格考试;负责兽医兽药、鱼药和基层畜牧兽医站监督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安全生产监管科(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牵头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登记(备案)和牌证核发;指导农机安全监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在用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尾气排放检测;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科(市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肥料和农业资源环境保护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农业生物质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工作;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农村节能减排工作;牵头农业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科(政策法规科):按照本部门的授权范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组织、协调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牵头办理市政府公布的农业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农业法制建设,组织起草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检查农业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农资(农机)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相关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农业改革与经济管理科: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农民负担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指导农民(农机)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等工作;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收支、农民负担等情况的监测。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农机化发展科: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牵头实施;指导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质量调查工作;拟订农机化生产道路和机电提灌建设规划并牵头实施;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项目;指导农机化作业、农机维修、农机抗旱排涝、农机化统计、农机化信息服务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科教宣传科:负责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产业技术体系、农技推广体系与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与管理;负责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推广工作;负责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选育、试验、示范、审定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管理;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宣传工作,制定全市农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三农”工作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宣传,组织策划全市农业宣传重大活动,负责对外宣传协调联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财务审计科:负责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财务管理;指导和监督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负责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承担对直属单位内部的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农业系统财务会计、审计工作;指导国有农场改革与发展,负责指导农场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国有农场土地保护、使用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人事科: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保护、伤残优抚、就业服务等工作;负责农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全市农业劳模评选推荐工作;承办出国(境)人员政审、因公出国(境)人员初审工作;承办涉农智力引进和专家援外工作;承办党务、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政治思想教育、政治理论学习、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监察室:市监察局派驻监察室,与市纪委驻农业局纪检组合署办公,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能职责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地址:通川区永兴路2号(市政中心综合楼)
四、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五、联系方式:0818-2133037
六、负责人姓名:卢玲宁 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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